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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政策解读

   2019-06-2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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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
 
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专家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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